(2015)金民祭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南锐驰工贸有限公司与赵富斌、张召召、武陟县锴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锐驰工贸有限公司,赵富斌,张召召,武陟县锴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祭初字第91号原告河南锐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法定代表人张永军。委托代理人张书宁,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玲娜,住河南省南乐县。被告赵富斌,住河南省武陟县。被告张召召,住河南省武陟县。被告武陟县锴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法定代表人刘杰。委托代理人荆行利,住河南省武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锐驰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富斌、张召召、武陟县锴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锐驰工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锐驰工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锐驰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9元,减半收取784.5元,由原告河南锐驰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华 伟代理审判员 何 萌人民陪审员 徐宝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帅玺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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