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27
吴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庐江县人民法院
庐江县
民事案件
一审
吴某,薛某
离婚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3059号原告:吴某,女,199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莫祚良,庐江县金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薛某,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卜业道,庐江县石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审判员 朱 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张俊文(兼)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