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3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吴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3059号原告:吴某,女,199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莫祚良,庐江县金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薛某,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卜业道,庐江县石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审判员 朱    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张俊文(兼)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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