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01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孙晓峰与李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晓峰,李海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01819号原告:孙晓峰。被告:李海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晓峰诉被告李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诉讼材料,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主体不明确,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晓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兴臣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刘 丹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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