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利民初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永辉诉被告吴忠市吴杨广告有限公司、杨晓东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辉,吴忠市吴杨广告有限公司,杨晓东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利民初字第935号原告王永辉,男,汉族,1988年8月20日出生,大学文化,个体经营者,系河南省上蔡县人。被告吴忠市吴杨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晓东,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杨晓东,男,回族,36岁,个体经营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辉诉被告吴忠市吴杨广告有限公司、杨晓东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辉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永辉负担。审 判 长  贾淑玲人民陪审员  杨培琪人民陪审员  胡继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马海琳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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