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商初字第00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孙强强与晋州市欧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周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强强,晋州市欧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周义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晋商初字第00246号原告孙强强。委托代理人王振江,河北恒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晋州市欧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州市吕家营村北。法定代表人冯禹,在公司无职务,系法人。被告周义军。原告孙强强诉被告晋州市欧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周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孙强强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振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晋州市欧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周义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建立煤炭买卖关系,自2013年12月份至2014年2月份被告多次购买原告的煤炭,并指定由原告将货送到被告指定的地点晋州市欧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每次送货到指定地点后,被告称近期资金紧张,推迟几天再行付款,直到现在被告累计拖欠货款170651元,经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故意推脱,货款至今未能给付。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给付货款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二被告未辩称。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2013年12月份至2014年2月份建立煤炭买卖关系,二被告多次购买原告煤炭,未签订书面合同,经结算二被告共欠原告煤款170651元,有被告周义军出具的加盖晋州市欧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公章的7份入库单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间的买卖合法有效,二被告应给付原告拖欠煤款,因此,原告要求给付煤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并应支付起诉以后的相应利息。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晋州市欧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周义军给付原告孙强强拖欠煤款170651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19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13元晋州市欧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周义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宏生审判员  宋 爽陪审员  雷 达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严 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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