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执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许军与陈凤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军,陈凤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固执字第584号申请执行人:许军,男,1971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被执行人:陈凤友,男,195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5)固民二初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7日向陈凤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陈凤友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陈凤友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陈凤友在银行的存款15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 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单莉雅安徽省固镇县人民院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存根)(2015)固执字第00584号华夏银行徐州分行营业部:事由:根据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5)固民二初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书、(2015)固执字第00584号执行裁定书的规定请将陈凤友开户行在华夏银行徐州分行营业部的账号为15×××10的存款15200元,扣划至固镇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镇支行;户名:固镇县人民法院;帐号:1303011009300098872批准人:承办人:二○一五年八月六日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2015)固执字第00584号华夏银行徐州分行营业部:根据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5)固民二初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书、(2015)固执字第00584号执行裁定书的规定请将陈凤友开户行在华夏银行徐州分行营业部的账号为15×××10的存款15200元,扣划至固镇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镇支行;户名:固镇县人民法院;帐号:1303011009300098872二○一五年八月六日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回执)固镇县人民法院:你院2015年8月6日作出的(2015)固执字第00584号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收悉。关于陈凤友开户行在华夏银行徐州分行营业部的账号为15×××10的存款元已扣划至固镇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镇支行;户名:固镇县人民法院;帐号:1303011009300098872已扣划元,未扣划元,未扣划原因:年月日此联由执行协助划拨的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后退回法院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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