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10-13
张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宿迁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张某,马某
离婚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皂民初字第00467号原告张某,居民。被告马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罗晓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陆虹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