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铁知民初字第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28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南京尚歌听娱乐中心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南京尚歌听娱乐中心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铁知民初字第00341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唐小伟,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尚歌听娱乐中心。经营者陈素珍。委托代理人胡顺明。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南京尚歌听娱乐中心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南京尚歌听娱乐中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臧文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见习书记员  张 静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