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法刑执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罪犯李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753号罪犯李强。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30日作出(2012)桂法刑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李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12年10月26日交付执行。2012年10月26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5月21日起至2018年11月5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服刑期间曾因放松对自己的要求,违反监规纪律,在经干警的教育批评后,决心改过自新,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99.3分。2014年3月因便服末扎襟,扣1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湖南省监狱重要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1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光辉审判员  徐高龙审判员  莫仁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唐菁菁 微信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