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中法刑执字第1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新强迫卖淫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新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惠中法刑执字第1368号罪犯张新,男,199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贵州省毕节地区纳雍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惠州监狱服刑。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0日作出(2011)揭普法刑初字第2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新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张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12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9月18日。执行机关因罪犯张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新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9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8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举添审 判 员  何伟国代理审判员  胡毅妹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马晓曼 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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