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二中法刑申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段华伟强奸申诉驳回通知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渝二中法刑申字第00009号段华伟:你因犯强奸罪一案,不服本院(2014)渝二中法刑终字第00305号刑事裁定,以“申诉人主观上无强奸他人的故意、客观上无强行与本案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及原裁判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等为主要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原生效裁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本案被害人向你提出分手时,你即以先发生性关系为条件。你与被害人在约定的地点碰面后,因被害人不愿随你上车,你即以事先偷拍的性爱视频及裸照发给被害人的同学相威胁,迫使被害人上车。在车上,你两次提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后,即对被害人进行打骂、恐吓,并强行摸被害人胸部。因此,你主观上具有强行与本案被害人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打骂、恐吓等试图使被害人服从的行为,其强奸行为未完成系因被害人进行了明显的反抗并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向他人求救后,你意识到强奸无法得逞的情况下,才放弃了强奸。因此,你称自己主观上无强奸他人的故意、客观上无强行与本案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证据上,办案机关收集的你的供述、受害人陈述、证人李黎的证言及被害人与李黎短信照片、你的通话清单、电子检查工作记录、手机短信及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偷拍视频截图、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足以证明本案认定的事实,你申诉称本案证据不足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你申诉的理由均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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