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县法执恢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肖晓阳与袁江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晓阳,袁江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县法执恢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肖晓阳。被执行人袁江安。申请执行人肖晓阳与被执行人袁江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现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株洲县人民法院(2002)株县法民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科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曾旭华 来源: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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