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10-20
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爱玲、赵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
民事案件
一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980号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阳光壹佰国际新城东园6号楼。法定代表人黎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玉艳,该公司职员。被告张爱玲。被告赵巍。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爱玲、被告赵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春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吴 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