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商初字第2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陈海丽与金礼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丽,金礼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2462号原告:陈海丽。被告:金礼伟。原告陈海丽与被告金礼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金礼伟立即偿还给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7月11日,被告金礼伟向原告借款10000元,由被告金礼伟亲笔出具借条一份,口头约定随要随还。后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礼伟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陈海丽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金礼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邵云初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代书记员 刘博雅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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