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民初字第1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朱美英与吴建华、童爱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美英,吴建华,童爱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民初字第1944号原告朱美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庆和、陈涂青,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建华。被告童爱娜。原告朱美英诉被告吴建华、童爱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美英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朱美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美英撤回对被告吴建华、童爱娜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朱美英自行承担。审  判  员  陈谦雁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代)书记员  张晨馨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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