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执行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陈素来与邱加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素来,邱加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行字第179号申请执行人陈素来,女,194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邱加梁,男,汉族,1971年3月3日出生,住永安市。申请执行人陈素来与被执行人邱加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10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依法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返还申请执行人代垫的案件受理费52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邱加梁所有的财产有:1.坐落于永安市吉祥新村4××号房产[永房权证字第××号,永国用(2013)字第21391号];2.坐落于永安市香樟花园2幢708室房产(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代码:165385);3.坐落于永安市香樟花园2幢709室房产(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代码:165401);4.坐落于福建省清流县余朋蛟坑村“大排”山场,42林班,18-1小班,宗地编号00171,面积511亩的用材林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林地使用权[清政林证字(2013)第00215号]。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依法委托三明恒宇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邱加梁所有的坐落于永安市吉祥新村4××号房屋(永房权证字第××号,永国用(2013)字第21391号)进行价格评估,评估价值为人民币813400元。2015年1月6日10时起至2015年1月7日10时止,在永安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变卖被执行人邱加梁所有的上述房产。2015年1月7日,买受人丁某以人民币60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扣除本案的执行费、评估费,本院于2015年2月5日依法在另案申请执行人永安市联丰典当公司对该房产的抵押权范围内向其清退优先受偿金额589456元。上述变卖款中已无剩余金额可供本案分配。2014年8月5日我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1985号、198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解除了永安市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本案被执行人邱加梁所签订的编号为NO.0046838号、NO.0046839号《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所涉商品房分别为永安市香樟花园2幢708室、709室房产)。2015年5月15日,永安市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号分别为(2015)永执字第1035号、1036号],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向永安市房产管理局发出《解除查封通知书》,依法对坐落于永安市香樟花园2幢708室房产(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代码:165385)及坐落于永安市香樟花园2幢709室房产(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代码:165401)予以解除保全。坐落于福建省清流县余朋蛟坑村“大排”山场,42林班,18-1小班,宗地编号00171,面积511亩的用材林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林地使用权[清政林证字(2013)第00215号],因被执行人邱加梁的所占有的份额与案外人仍存在较大争议,本院对该财产暂时无法处理。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10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永泉审  判  员  罗爱萍审  判  员  朱荣增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代)  洪昕宇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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