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中法立民终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关于上诉人吴焕书不服一审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中法立民终字第52号上诉人吴焕书,男,汉族,1954年9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淮滨县。上诉人吴焕书不服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2015)淮立民初字第2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吴焕书称:上诉人从1973年2月开始受聘在芦集乡叶集小学任教,至今已连续上班42年,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上诉人的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裁定由淮滨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经查,吴焕书起诉称,原告从1973年2月开始受聘在芦集乡叶集小学任教,至今已连续上班42年,现原告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应当享受相应的退休金待遇。原告向淮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淮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淮滨县教育体育局从2014年10月开始按“小学一级教师职称”退休金标准月工资2800元核发原告退休金。本院认为,上诉人吴焕书诉讼请求的内容,属于民办、代课教师提出的要求落实公办教师身份、待遇的政策性起诉,依法应向有关职能部门申请解决。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一审法院告知当事人的争议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吴焕书仍坚持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蔡红莉审判员  刘应祥审判员  黄共田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石 琳 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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