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民四初字第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刘醒元与邓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醒元,邓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民四初字第949号原告:刘醒元,男,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被告:邓康,男,1991年6月5日出生,住贵州省思南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醒元诉被告邓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醒元于2015年8月6日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醒元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醒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醒元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冯 毅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马敏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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