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法执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白宇与徐长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宇,徐长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1152号申请执行人:白宇,男,27岁,满族,市民。被执行人:徐长川,男,44岁,汉族,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元民调确字第69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徐长川在赤峰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元宝山区办事处存有住房公积金66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徐长川在赤峰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元宝山区办事处存有的住房公积金66000元,冻结期间不得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邢云川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刘升凯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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