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0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杨书荣与重庆东联投资有限公司、李文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0320号原告杨书荣,男,汉族,1931年4月17日生。被告李文才,男,汉族,1970年8月10日生。被告李文学,男,汉族,1962年11月2日生。被告曹丽娟,女,汉族,1966年9月14日生。被告重庆东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兰花二小区8号1单元4-3号。法定代表人李雪梅。被告重庆银胜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兰花四小区2号2单元5-3号。法定代表人陈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书荣诉被告李文才、李文学、曹丽娟、重庆东联投资有限公司、重庆银胜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书荣撤回起诉。审判员  郑骁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黎 栌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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