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刑减字第01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徐 龑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龑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刑减字第01168号罪犯徐龑,男,198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泾阳县王桥镇东街村*组**号。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4日以(2006)咸刑初字第000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5千元,共同赔偿附带民事2万9千余元(该犯家庭贫困,无缴纳罚金、赔偿民事能力),刑期执行自2005年8月6日至2019年8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12月15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1日作出(2011)延刑执字第170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徐龑减去有期徒刑2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5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5年7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徐龑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徐龑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4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龑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龑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又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0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月霞审 判 员  齐进飞代理审判员  李委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沙文华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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