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仙执民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陈小昌与林金锁、赵爱飞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仙执民字第759号申请执行人陈小昌,农民。被执行人林金锁,农民。被执行人赵爱飞,农民。被执行人林江进,农民。申请执行人陈小昌与被执行人林金锁、赵爱飞、林江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5)台仙下商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林金锁、赵爱飞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小昌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1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林江进对被告林金锁、赵爱飞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因被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而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林金锁与赵爱飞原系夫妻关系。在金融系统、房管及公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林金锁、赵爱飞、林江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陈小昌与被执行人林金锁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台仙执民字第75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小昌发现被执行人林金锁不履行协议或者赵爱飞、林江进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俞韶蓉审 判 员  张天平代理审判员  罗青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代书 记员  李露霞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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