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中民一终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凌某与党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中民一终字第30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凌某。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党某。上诉人凌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流市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凌某于2015年8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凌某撤回上诉是对其民事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凌某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凌某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陈敦文审判员吕海欢代理审判员郑燕冰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林金茜 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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