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殷红叶与平顶山新型耐材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342号申请执行人殷红叶,男,1978年9月5日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平顶山新型耐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黄谦章,董事长。本院(2015)新民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平顶山新型耐材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查明被执行人平顶山新型耐材股份有限公司在你行持有股金105万元(编号1306666301100191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平顶山新型耐材股份有限公司在你行的股金及收入(具体数额与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毫占执行员  樊亚斌执行员  宋亚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娄培基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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