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立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汉阳区源恒建材经营部与阮成光、杨丽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市汉阳区源恒建材经营部,阮成光,杨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立保字第00054号申请人武汉市汉阳区源恒建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武汉市汉阳区翠微路52-1号。业主张敏敏,男,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公民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阮成光,被申请人杨丽。申请人武汉市汉阳区源恒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阮成光、杨丽买卖合同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阮成光、杨丽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武汉市汉阳区源恒建材经营部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阮成光、杨丽所有的价值644154.16元的财产。申请人武汉市汉阳区源恒建材经营部提供鲁胜国(男,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公民身份证号码:××)所有的座落于武汉市武��区武太闸特1号1层1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昌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武昌国用(商2010)第××号】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鲁胜国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手续),此房产经武汉国佳房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其价值为80020400元【国佳评字(2014)第N0394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市汉阳区源恒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担保人鲁胜国所有的座落于武汉市武昌区武太闸特1号1层1号的房产予以查封【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昌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武昌国用(商2010)第××号】,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停止办理权利变更及转移手续;二、对阮成光、杨丽所有的价值644154.16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申请人武���市汉阳区源恒建材经营部应于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 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吴绪东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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