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执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姚海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姚海林,覃小莲,罗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执字第9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住所地桂平市西山镇广场街14号。负责人潘海良,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姚海林,男,1966年8月13日生,现住桂平市。被执行人覃小莲,女,1985年9月21日生,现住桂平市。被执行人罗敏华,女,1988年8月10日生,现住桂平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申请执行姚海林、罗敏华、覃小莲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没有报告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姚海林、罗敏华、覃小莲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5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标的为5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平市人民法院(2013)浔民初字第248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3)浔民初字第2481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斯聪审判员  黄庆朝审判员  王锦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蒋克新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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