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12-19
张秀恩与陈兆社、、丁翠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定陶县人民法院
定陶县
执行案件
张秀恩,陈兆社,丁翠荣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521号申请人:张秀恩被执行人:陈兆社、被执行人:丁翠荣本院在执行张秀恩申请执行陈兆社、丁翠荣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因于2015年7月9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决如下:终结本院(2015)定民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卜祥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贺永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