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执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张秀恩与陈兆社、、丁翠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恩,陈兆社,丁翠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521号申请人:张秀恩被执行人:陈兆社、被执行人:丁翠荣本院在执行张秀恩申请执行陈兆社、丁翠荣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因于2015年7月9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决如下:终结本院(2015)定民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卜祥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贺永生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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