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27
邢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淄博市
民事案件
一审
邢某,徐某
离婚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1660号原告:邢某。被告:徐某,女,198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源泉镇岳西村。身份证号码:37030419800616392X。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邢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徐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