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刑执字第1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李美军强迫卖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美军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1543号罪犯李美军。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2012)���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美军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被告人李美军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桂市刑一终字第1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8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22年2月7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5年7月21日提出对罪犯李美军减刑一年一个月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李美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美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4月起至2015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91.3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美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美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不变(刑期至2021年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曙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代理审判员  皮艳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文胜昔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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