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民一初字4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辛忠国与张雪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一初字4005号原告:辛某某,男,1978年出生,汉族,现住址新民市。被告:张某某,女,198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某某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辛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会平审 判 员  张树堂人民陪审员  高 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祁 樊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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