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李文娟与王海军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涞水县人民法院
涞水县
民事案件
一审
李文娟,王海军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888号原告李文娟,女,汉族,1976年2月2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易县。委托代理人:王介伟,河北宋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军,男,汉族,农民,住涞水县。委托代理人:张军,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娟诉被告王海军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文娟提出申请,要求进行伤残鉴定,故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张建军审 判 员 李玲燕人民陪审员 申连朝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刘海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