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9-02
原告乌鲁木齐天之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双钱集团(新疆)昆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乌鲁木齐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张曦,新疆亚克胡杨特色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1157-2号原告(反诉被告):张曦被告(反诉原告):新疆亚克胡杨特色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磊,新疆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曦与被告新疆亚克胡杨特色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新疆亚克胡杨特色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反诉原告新疆亚克胡杨特色产品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反诉原告新疆亚克胡杨特色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反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反诉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乔 军人民陪审员 赵 海 兰人民陪审员 冯 桂 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古丽加克热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