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行审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新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对林某某、王某某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新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林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新行审字第00084号申请人新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怀志,主任。委托代理人李红强,新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高谦,新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林某某,男,汉族,农民。被申请人王某某,女,汉族,农民,系林某某之妻。申请人新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2月12日对被申请人林某某、王某某夫妇作出新人口征决字(2014)0606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二被申请人征收社会抚养费46500元。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该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新人口征决字(2014)06061号行政征收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新人口征决字(2014)06061号行政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决定予以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新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新人口征决字(2014)06061号行政征收决定书准予执行。审判长  史代举审判员  杨 焕审判员  卢灿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刘 灿 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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