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中财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太原润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马滨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太原润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马滨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中财保字第271号原告太原润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唐槐路86号京海办公楼206、208室。法定代表人陈洪,总经理。被告马滨,男,1974年7月25日出生,回族,住太原市迎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润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滨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存款881821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太原润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马滨银行存款八百八十一万八千二百一十二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瑞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刘 勇 来源: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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