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11-04
张记朝与孙红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莘县人民法院
莘县
民事案件
一审
张记朝,孙红才
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商初字第1013号原告张记朝,农民。被告孙红才,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记朝诉被告孙红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明久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冯耀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