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莘商初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张记朝与孙红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记朝,孙红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商初字第1013号原告张记朝,农民。被告孙红才,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记朝诉被告孙红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明久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冯耀川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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