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厦门三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0077号原告厦门三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龙山南路213号313室。法定代表人苏文甫,总经理兼董事长助理。委托代理人张集森、曾小玮,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江滨东大道98-1号。法定代表人江建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三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三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厦门三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三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厦门三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潘伟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XX安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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