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24
原告曾庆禹、曾庆武、曾凡友、宋永贵诉被告曾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桐梓县人民法院
桐梓县
民事案件
一审
曾庆禹,曾庆武,曾凡友,宋永贵,曾飞
排除妨害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法民初字第2504号原告曾庆禹,男,1965年1月19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原告曾庆武,男,1956年1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原告曾凡友,男,1952年8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原告宋永贵,男,1972年5月3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邱远庆,男,1952年4月3日生,汉族,习水县人,一般代理。被告曾飞,男,1967年12月30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庆禹、曾庆武、曾凡友、宋永贵诉被告曾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庆禹、曾庆武、曾凡友、宋永贵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庆禹、曾庆武、曾凡友、宋永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曾庆禹、曾庆武、曾凡友、宋永贵负担。审判员 罗友义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吴永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