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法民初字第2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曾庆禹、曾庆武、曾凡友、宋永贵诉被告曾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庆禹,曾庆武,曾凡友,宋永贵,曾飞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法民初字第2504号原告曾庆禹,男,1965年1月19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原告曾庆武,男,1956年1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原告曾凡友,男,1952年8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原告宋永贵,男,1972年5月3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邱远庆,男,1952年4月3日生,汉族,习水县人,一般代理。被告曾飞,男,1967年12月30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庆禹、曾庆武、曾凡友、宋永贵诉被告曾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庆禹、曾庆武、曾凡友、宋永贵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庆禹、曾庆武、曾凡友、宋永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曾庆禹、曾庆武、曾凡友、宋永贵负担。审判员  罗友义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吴永莎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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