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6-01-28
傅希山与王冬云排除妨害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图县人民法院
安图县
民事案件
一审
傅希山,王冬云
排除妨害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白民初字第178号原告:傅希山。住安图县。委托代理人:王然,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二道白河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冬云,个体工商户,住安图县。委托代理人:韩万欣,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希山诉被告王冬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傅希山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希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希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傅希山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爽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万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