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5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黄进与赵双婧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准许撤诉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进,赵双靖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5559号原告黄进,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起重新村。被告赵双靖,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民安华福。原告黄进诉被告赵双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进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双靖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进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双靖的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黄进负担。(本院无正文)审 判 长 杨 崛人民陪审员 彭 芳人民陪审员 崔元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程 春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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