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盘法派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刘文英诉贾营、苏琴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贾某,苏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盘法派民初字第115号原告:刘某某,女,196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194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与原告刘某��系夫妻关系,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贾某,男,198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被告:苏某某,女,198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委托代理人:张丽娟,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贾某、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苏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丽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贾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贾某因公司资金周转于2014年9月10日向原告刘某某借款人民币90000元,并于2014年9月30日出具承诺书与借条,对被告贾某向原告刘某某借款共计人民币1000000元签字认可,被告妻子苏某某在该承诺书上签字,承诺书中包含2011年9月10日所借款90000��。因被告贾某、被告苏某某至今没有归还任何借款,故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相关法律的规定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90000元;二、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苏某某答辩称:我与被告贾某在借款期间没有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我对该借款没有还款义务,对事实部分我也不清楚情况。被告贾某未答辩。原告提交以下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借条一组,证明我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借款时间与借款金额与诉状中所陈述的情况一致。被告苏某某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后认为:对借条的真实性关联性予以认可,但认为其中所写利息偏高,认可承诺书是我本人签名。被告贾某未发表质证意见。被告苏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贾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经审理查明:被告贾某因公司资金周转于2014年9月10日向原告刘某某借款人民币9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后又于2014年9月30日出具承诺书,对被告贾某向原告刘某某借款共计人民币1000000元签字认可,被告妻子苏某某在该借条上签字。另查明,被告苏某某与被告贾某于2011年7月6日登记结婚,后于2013年6月协议离婚,2014年5月20日复婚。本院认为:首先,本院对原告提交的借条及承诺书予以认可,则确认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贾某、苏某某之间具有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刘某某主张借款金额为人民币90000元,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借款交付方式,被告苏某某认可收到该款项,被告贾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属于对自身答辩权利的放弃,故本院对原告刘某某主张借款金额为人民币90000元予以确认。其次,关于利息,因原告刘某某并未向被告主���,本院认为这系原告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对此予以认可。再次,不论该笔债务是否发生在两名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因被告苏某某在承诺书中作为借款人签字认可了该笔借款,故该借款应属于被告贾某与被告苏某某的共同债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贾某、被告苏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人民币9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0元,由被告贾某、被告苏某某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长  李娅莉人民陪审员  李 皓人民陪审员  张达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刘艳艳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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