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丁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靖刑初字第29号公诉机关靖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绰号“明明”,从事铝合金加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12日被靖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靖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公诉刑诉(201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丁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先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靖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的一天,喻魏、赵振中、喻以富(均已判决)合伙开设赌场,雇请赵鹏飞(已判决)、被告人丁某等人在赌场做事。赵振中、喻魏负责联系赌客,选好地点,有时为参赌人员发放路费。喻以富负责为赌场安排赌具、联系盒饭、有时帮忙抽头渔利。被告人丁某负责在赌场抽头渔利,并为参赌人员发放路费。赵鹏飞负责接送赌客。2012年6月至7月初,喻魏等人先后在靖安县水口乡灌洲村灌洲组、仁首镇石上村张家组、石下村白石组、金田村破岭组、金田村雷家垅组和安义交界的农户家、靖安县清华苑居民房、新大桥菜市场内居民房、老一中对面二楼麻将馆,以扑克牌玩“三公”的方式邀请他人赌博,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49100元。被告人丁某分得5000元。针对上述事实,靖安县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2012)靖刑初字第99号、(2013)靖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余某的证言;同案犯喻魏、赵振中、喻以富、赵鹏飞的供述;被告人丁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提供赌具,邀集多人参赌,从中抽头渔利49100元,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与喻魏等是共同犯罪,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丁某具有自首情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0日前后的一天,赵振中、喻魏、喻以富合谋开设赌场谋利。赵振中、喻魏负责选好赌博地点,联系赌客。喻以富负责为赌场提供赌具,安排盒饭。赌场雇请被告人丁某负责抽头渔利,为自行驾车来参赌的赌客发放车费(每辆车50或100元不等),雇请赵鹏飞和张龙龙驾车接送赌客,雇请“安徽老”、“捡狗”在赌场外放哨,雇请谢诈吉到赌场收集丁某抽头渔利的钱,并将钱交给赵振中。自2012年6月至7月初,赵振中、喻魏、喻以富先后在水口乡贯洲村香火厅后面的一栋民房内;仁首镇石上村张家组张敏家、张三组徐宗桂家、石下村上白石组老房子、金田村破岭组陈才根家、金田村雷家垅与安义龙津镇城北村交界处的民房、靖安县城清华苑、日景花苑赵某家、新大桥农贸市场、三中对面东方中路49号楼二楼麻将馆开设赌场,以玩“三公”的方式组织和吸引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约4万余元。被告人丁某分得5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丁某供述证实:2012年六、七月份,“果冻”叫我到他与喻魏、“秋矮哩”开设的三公赌场里做事。开始我只是在赌场里负责打杂,后来我负责在赌场里抽红钱。与我一起在赌场里做事的人还有“龙龙”、赵鹏飞、“伙生的”等人,每天发放200元的工资。赌场开设了二十多天,共抽头渔利几万元,我共领取5000元的工资。2、同案犯喻魏、喻以富供述证实:2012年6月10日前后的一天,赵振中、喻魏、喻以富商议开设赌场谋利。约定赵振中占百分之五十的股份,喻魏、喻以富各占百分之二十的股份,余下百分之十的股份用于赌场开支。赵振中、喻魏选赌博地点,联系赌客,喻以富购买赌具扑克牌,安排盒饭。雇请丁某在赌场抽头渔利,发车费;赵鹏飞、张龙龙驾车接送赌客;“安徽老”“捡狗”在赌场外放哨。谢诈吉在赌场记账。自2012年6月至7月初,在水口乡灌州村、仁首镇石上张家、石下白石组、东方街三中对面麻将馆二楼、清华苑赵某家、仁首山里草堂、金田村与安义交界处等地开设赌场。以扑克牌玩“三公”的方式供人赌博。前后20多天。一天能抽头渔利1万余元或5-6千元。每天发车费,雇用人员工资、付场地费、盒饭、水费等1千余元。喻魏分得1万多元。喻以富分得8000元至9000元。3、同案犯赵振中供述证实:2012年6月,我与喻以富、喻魏在靖安县仁首镇开设赌场,赌场请了“明明”、“龙龙”、赵鹏飞、“谢生的”等工作人员,“明明”负责抽取渔利,发车费。4、同案犯赵鹏飞供述证实:2012年6月,赵振中雇请我到其与喻魏、喻以富开设的赌场帮忙接送赌客,工资每天50元、150元、200元不等。赌场共开设了20余天。5、同案犯赵鹏飞的辨认笔录证实:经赵鹏飞从一组12张照片中辨认出,6号丁某即为赌场内的工作人员“明明”。6、同案犯赵鹏飞的现场指认笔录证实:经赵鹏飞现场指认,开设赌场的地点为靖安县水口乡贯洲村香火厅后面的一栋民房内;仁首镇石上村张家组张敏家、张三组徐宗桂家、石下村上白石组老房子、金田村破岭组陈才根家、金田村雷家垅与安义龙津镇城北村交界处的民房、靖安县城清华苑、三中对面东方中路49号楼二楼麻将馆。7、证人谢某证言证实:赵振中的妻子是我堂姐。2012年6月底,我堂姐叫我去赵振中、喻魏开的赌场帮忙。赵振中交待我要看住丁某在赌桌上抽钱,丁某抽满1000元,钱就会交到我手上,我再打电话叫赵振中过来,把钱交给赵振中或其妻子。从我手中过的钱有5万多元。平均每天有7、8千元。8、证人余某证言证实:2012年6月左右,我先后去过赵振中、喻魏、喻以富在水口灌州、仁首石上张家、靖安县清华苑、金田破岭、金田移民新村,三中对面二楼的麻将馆开的“三公”赌场参与赌博。并借车子给他们接送赌客。玩的人多,一天能抽成一万多元,玩的人少,一天也能抽5千元以上。9、证人赵某的辨认笔录证实:经赵某从一组12张照片中辨认出,6号丁某即为在喻魏、赵振中开设的赌场中负责抽钱的男子。10、(2012)靖刑初字第99号、(2013)靖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喻魏、喻以富、赵鹏飞、赵振中均已被判刑。11、常住人口信息证实:丁某的基本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提供赌具,邀集多人参赌,从中抽头渔利4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某与喻魏等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5年8月17日起至2016年8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漆小平审 判 员  黄 环代理审判员  苏 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雷 娟 关注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