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12-22
王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
王某某,袁某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02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68年出生。被执行人袁某某,男,1968年出生。本院在执行王某某申请执行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金民初字第1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新建审 判 员 色买提代理审判员 吕新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秦楠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