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一初字第00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卜某甲与卜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00715号原告:卜某甲,女,195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代理人:潘定凯,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卜某乙,女,194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委托代理人:张万松,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卜某甲诉被告卜某乙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合法的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卜某甲负担。审 判 长  赵晓军审 判 员  余 洋代理审判员  来世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佳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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