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12-23
郭X与郭X甲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鹤岗市
执行案件
郭X,郭X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5)工法执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郭X,男,1995年5月2日出生,汉族,系哈尔滨工业大学华德学院学生。被执行人郭X甲,男,193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系鹤岗市南山矿退休职工。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郭X依据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5)工民初字第45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郭X甲继承纠纷一案,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5)工民初字第4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艳辉审判员 :刘国新审判员 :孙建业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 杜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