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18
黄海军与攀枝花龙蟒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盐边县人民法院
盐边县
执行案件
黄海军,攀枝花龙蟒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边执字第944号申请执行人黄海军,男,1986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攀枝花龙蟒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盐边县。法定代表人马强,该公司总经理。盐边县人民法院(2015)盐边民初字第10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黄海军于2015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218.23元。被执行人攀枝花龙蟒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现已全部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盐边县人民法院(2015)盐边民初字第10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尤续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饶朝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