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中民三终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吴政法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王志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吴政法,王志强,岳阳市岳阳楼区奇家岭街道办事处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民三终字第3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大道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后勤综合服务楼。负责人伍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小兵,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政法。委托代理人廖石龙,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志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奇家岭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城区东南郊。负责人彭宪会,该办事处主任。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政法、王志强、岳阳市岳阳楼区奇家岭街道办事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4)楼民三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柳春龙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吴圣岩、代理审判员肖芝乐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吴超担任记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吴政法于2015年8月6日达成和解协议,内容如下:一、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前赔偿吴政法损失共计294143元(其先行垫付的10000元医疗费已扣减);二、双方当事人再无其他争议;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负担。和解协议签订后,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柳春龙审 判 员  吴圣岩代理审判员  肖芝乐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吴 超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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