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民初字第30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天津飞天北方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银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飞天北方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市银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3078-2号原告天津飞天北方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张献庄村南。法定代表人马廷超,董事长。被告天津市银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丽泰公寓商用楼201号。法定代表人解玉刚,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飞天北方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银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天津市银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诉争合同关于管辖权的约定不明确,该管辖协议无效,并已经生效民事裁定确认。本案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均位于天津市红桥区,应由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12)红民初字第2982-1号、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四终字第1536号民事裁定依法确认双方关于协议管辖的内容因约定不明无效,并依据合同履行地原则确认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故此,本院对双方协议管辖的效力不予认定。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均位于天津市红桥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天津市银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剑腾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杨国倩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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