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虞刑初字第768��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陈成武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绍虞刑初字第768号公诉机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绰号“光头”、“武哥”、“阳光阿武”,农民。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04年9月2日被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09年4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虞检刑诉[2015]7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即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子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23日期间,被告人陈某伙同朱某、高某(均已判刑),经事先商谋,在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粮油市场一游戏机店内以摆放赌博机供来店人员赌博的方式开设赌场,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另查明,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已于同案犯案件中追缴。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某供述,证人董某、王某、李某、崔某证言,同案犯朱某、高某供述,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同案犯刑事判决书,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前科材料,抓获经过及被告人陈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其归案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违法所得已收缴,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起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敏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朱佳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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