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松原市金马物业有限公司诉辛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松原市
民事案件
一审
松原市金马物业有限公司,辛星
买卖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601号原告:松原市金马物业有限公司,地址宁江区团结街。法定代表人:康宁,经理。委托代理人:汪百灵,吉林迅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辛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原市金马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辛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原市金马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25元;其余2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倪 华人民陪审员 王玲玉人民陪审员 邢茂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赵 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