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初字第3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林淑贞与被告林惠煌、林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3108号原告林淑贞,女,194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代理人林松鹏,福建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惠煌,男,199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被告林镇明,男,198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淑贞与被告林惠煌、林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并妥善处理完毕为由,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淑贞撤回对被告林惠煌、林镇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淑贞负担。审判员  李美好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黄绍颖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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